企業管治守則(“守則”),根據金管局和新交所的職權範圍,在2007年9月1日起生效。
企業管治委員會於2001年3月21日第一次發出“守則”。遵守守則是不是強制性的,但要求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據上市規則披露企業管治常規,並在其年度報告內解釋守則的偏離。
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治理委員會在2004年5月開始對檢討守則。修訂後的守則已於2005年7月14日發出。
公司治理委員會(“委員會”)進行了全面檢討守則,並於2011年11月22日提交其建議至金管局。金管局在2012年5月2日發出經修訂的企業管治守則。 2012年公司治理守則取代於2005年7月發出的守則。 “守則”將影響從2012年11月1日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年度報告。對於需要在特定情況下履行董事會至少一半獨立董事要求的變化,應在財政年度結束於2016年5月1日或以後的股東週年大會內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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